(2017)甘07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辖终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亮,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北环路东段*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世斌,该公司总经理。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上诉人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此案由民乐县人民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被告住所地”的规定,导致错误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就在民乐县,并且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在民乐县,怎么能将案件确定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但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很明确就在民乐县,况且根据我国各保险机构的隶属和管理模式,虽有资质的公司都在市级,但在各县区均设有分公司或支公司作为办事机构。所以根据该款的规定,只有在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注册地或登记地作为住所地,而本案被告的办事机构很明确就在民乐县,怎能将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到注册地甘州区,合同履行地也在民乐县。保险合同纠纷从范围划分仍属合同纠纷,所以同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本案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均在民乐县境域内进行,保险事故的发生、调查也都在民乐县范围内,所以合同履行地应当就是民乐县。再则从民事案件的两便原则讲,保险事故发生在民乐,法院受理过程中不论是法院调阅案卷也好,当事人举证也好,都是有便利条件,如果将案件移送至甘州区人民法院,无异会增加诉讼成本和造成法院及当事人的不便利。第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但既然确定了案件的案由,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而不能错误地适用法律,造成案件的诉讼期限的延长。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中,被保险人王元新系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村民,所以,此案由民乐县人民法院受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住所地及被保险人王元新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保险人王元新系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村民,民乐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因此,本案应由民乐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民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昌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