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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斌、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斌,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793号原告:张家口市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站前西大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6738915X5。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李斌,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109024401J。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家口市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44元,减半收取4872元,由张家口焱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