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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丽霞、马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丽霞,马旦,黄树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丽霞(聋哑人),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06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马旦(曾用名:马旦旦,聋哑人),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绥德县。2010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树强(聋哑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繁峙县。2013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旦、贺丽霞、黄树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豫05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贺丽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黄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元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贺丽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安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葛向东参加诉讼,上诉人贺丽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旦、贺丽霞、黄树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贺丽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丽霞撤回上诉。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吴合章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