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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易霏、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易霏,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65-1号申请执行人:鲁易霏,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路富亭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出担保财产等义务,配合法院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浙F×××××、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牌号为浙F×××××、浙F×××××、浙F×××××重型普通半挂车[详见浙江凯达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凯单评报字(2017)第220号评估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浙F×××××、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牌号为浙F×××××、浙F×××××、浙F×××××重型普通半挂车[详见浙江凯达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凯单评报字(2017)第220号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