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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继续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希军,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希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鲁P×××××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聊城市开发区S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35KMM+200M处与由北向南姚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姚某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聊)公(刑)鉴(尸)字(2015)1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及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