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王志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军,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财保41-1号申请人:王占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申请人:王志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申请人王占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D18**“东风日产尼桑逍客”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王占军以自有的坐落于通河县乌鸦泡镇联合村三屯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通房字第A65**号、丘(地)号为TD0070、”187.50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占军为避免其所有的财产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D18**、车辆识别代号为LGBL2AE05CY118971、车辆型号为DFL6430VBC3、发动机号为647457T的“东风日产尼桑逍客”小型轿车一辆。以上被查封车辆在被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志国保管使用,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卖被保全标的,不得改变被保全标的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保全标的设定权利负担。造成保全标的损失由被申请人王志国负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海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