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丰驰物流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氏琪阳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驰物流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氏琪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216号原告:重庆丰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金田大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82432893A。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氏琪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园丁街J31-3-6-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05041153Q。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丰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驰物流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氏琪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琪阳商贸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丰驰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氏琪阳商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驰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用536646.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粉煤灰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被告的粉煤灰运输业务,运输路线为湖北咸风来凤区域(300公里),运输费用为150.00元/吨,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收货地点及运输价格为原告结算运输费。但截止于2016年5月份,被告尚欠原告煤灰运输费合计536646.20元。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可证。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审理。王氏琪阳商贸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粉煤灰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被告的粉煤灰运输业务,运输路线为湖北咸风来凤区域(300公里),运输费用为150.00元/吨,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收货地点及运输价格为原告结算运输费用。在每月30日双方对账核实无误后,被告须在次月15日前,结清上月运费。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27日,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灰952.64吨,被告欠原告运费142896.00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灰1327.96吨,被告欠原告运费199194.00元,加上前期欠款共计342090.00元。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灰2329.89吨,被告欠原告运费349483.50元,并欠原告煤灰款8076.70元,本期共欠原告357560.20元,加上前期欠款共计699650.20元,被告在此期间支付原告110000.00元,还欠589650.20元。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3日,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灰666.62吨,被告欠原告运费99993.00元,加上前期欠款共计689643.20元,抵扣货款2997.00元和被告又支付的150000.00元后,还欠原告536646.20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清偿该笔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丰驰物流公司为被告王氏琪阳商贸公司运输煤灰,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536646.20元的运输费,按合同约定应当于次月15日前结清上月运费,而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至今仍欠原告运费536646.20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客户对账单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丰驰物流公司要求被告王氏琪阳商贸公司支付其运输费用536646.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氏琪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丰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款53664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6.00元,由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氏琪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