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庄文彬诉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文彬,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文彬,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楠,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文彬因与被上诉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7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庄文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庄文彬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庄文彬已经举证证明向张楠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9万元,张楠亦认可收到该款项,应当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张楠主张双方之间非属民间借贷而是赠与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张楠辩称庄文彬向其所转款项均已用于了两人的生活开销,未用于张楠购房支出,该陈述无证据予以证明,且生活开销如此巨额款项与常理亦不符,据此可以证明张楠所述为虚假陈述。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庄文彬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楠辩称:涉案款项是庄文彬基于恋爱关系对张楠的赠与,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上诉人主张是借贷关系,但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张楠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庄文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楠偿还庄文彬借款本金人民币209.83万元;2.张楠以209.8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庄文彬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8月21日庄文彬分多次向张楠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79万元。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11月3日,庄文彬尾号为“134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合计308,300元消费及取款支出。一审另查明,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松江房屋)产权人为张楠。一审审理中,庄文彬提供了庄文彬代理人刘炜与张楠的通话录音光盘,庄文彬表示,电话中刘炜问张楠说上次张楠爸爸说归还120万何时归还,张楠回答说协议签好,会在协议里说,证明张楠曾经承诺归还庄文彬120万元。庄文彬提交了其与张楠的手机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及庄文彬与张楠父亲的短信记录,庄文彬表示,在双方的短信及微信记录中可以看出,张楠曾同意归还庄文彬的钱款,并承诺为了还款宁愿卖了家里的房子,张楠也承认买房子自己仅出资了25万元,同时张楠一再表示购房与庄文彬无关,称庄文彬给张楠的钱已经消费完了。张楠的父亲在短信中曾答应归还庄文彬120万元,并表示可以先支付庄文彬50万元。庄文彬另表示,其最早向张楠催讨钱款是在2015年9月20日,这也是诉请中利息起算日期的依据。庄文彬表示,张楠陈述松江房屋为其自己所购买,庄文彬给其的钱款其已经消费完,这对于张楠这样的无稳定收入的人来说不符合常理。张楠表示,短信中张楠的承诺系庄文彬、张楠在对其分手事宜进行协商,最后也没有协商出结果,协商的过程不能作为张楠的最后承诺。张楠另提供了其与庄文彬的短信及微信记录以及庄文彬与张楠父亲的短信记录,证明庄文彬、张楠曾经是恋爱关系及庄文彬自愿赠与张楠财物,庄文彬曾经对张楠很有感情,愿意不计代价地照顾张楠的生活,庄文彬为了张楠和其继续交往下去,表示愿意为张楠再买一套房子,且庄文彬赠与张楠财物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除有钱款交付的事实还应有借贷的合意。本案虽然有庄文彬向张楠交付钱款的事实,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庄文彬、张楠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亦未就涉案钱款签订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材料。庄文彬提供的双方通信记录中张楠的承诺,但根据在案的证据并结合本案庄文彬、张楠之间曾经的关系,张楠的辩称意见合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庄文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庄文彬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文彬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张楠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则庄文彬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如数交付了借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综合全案未能发现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相反,鉴于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及涉案款项分多笔交付的细节,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属于赠与关系更具有可信度,上诉人就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6元,由上诉人庄文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