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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曹利平与中铁三局西南公司西成客专十标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利平,中铁三局西南公司西成客专十标项目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316号原告曹利平,男,生于1961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石翠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三局西南公司西成客专十标项目部,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克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利平诉被告中铁三局西南公司西成客专十标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利平于2017年4月5日以漏列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利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曹利平负担。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