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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承邦与刀兴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邦,刀兴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307号原告:王承邦,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刀兴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792898137L。法定代表人:官建萍。地址:普洱市景谷县。原告王承邦诉被告刀兴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邦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承邦负担。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银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