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建纯与被告宋财秀、宋响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纯,宋响铃,宋财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686号原告:雷建纯,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宋响铃,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宋财秀,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雷建纯与被告宋响铃、宋财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建纯之女雷玲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定原告雷建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湘1103民特3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雷建纯能否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及义务必须以(2017)湘1103民特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国华代理审判员  牛君静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