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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唐庄村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佳,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唐庄村居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593号原告:王佳佳,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唐庄村居委会,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普罗旺世小区。负责人:李玉荣,该居委会主任。原告王佳佳诉被告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唐庄村居委会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底分得的福利待遇款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合法居民,一直享受着被告居委会所有的村民福利待遇。2016年底被告在分得全村民福利待遇2500元时,无故将原告应分得2500元福利待遇予以扣除。原告以及家人多次与被告理论,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佳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