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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付好和与周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好和,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好和,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涛,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好和与被执行人周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周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