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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任韩氏、杨则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韩氏,杨则福,韩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9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任韩氏,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则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根才,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韩氏与被执行人杨则福、韩根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杨则福的申请,被执行人杨则福、韩根才应支付给任韩氏案款644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则福、韩根才支付了案款644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刚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董孝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