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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书贤与张永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书贤,张永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杜书贤,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委托代理人:朱佳顺,岚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永聪,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杜书贤与张永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永聪一直未全部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杜书贤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永聪于2017年4月1日向申请人杜书贤给付所欠下余本金15000元后,申请人杜书贤同意放弃全部利息,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