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道喜、陈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道喜,陈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高道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陈昀,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高道喜与被执行人陈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都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昀支付高道喜租金人民币320000元。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高道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道喜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71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高道喜尚未实现的债权32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陈昀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友冬审 判 员 曹东升助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凌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