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根亮与王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亮,王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根亮,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王树春,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春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树春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根亮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