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52、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创爵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凯世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创爵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凯世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52、125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创爵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横路41号603房。法定代表人:鲁晓凤。被执行人:广州凯世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璐55-57号华乐大厦北塔301房。法定代表人:季菲娅。申请执行人广州创爵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凯世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227、122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凯世展览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两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敏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252、1253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周晖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周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