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王月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王月全,刘振峰,冉祥英,吕艳红,李全辉,赵守强,杨梅红,翟雷,赵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2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东首。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王月全,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振峰,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冉祥英,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吕艳红,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冉祥英之妻。被执行人:李全辉,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守强,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梅红,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赵守强之妻。被执行人:翟雷,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贵红,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莘县。系被执行人翟雷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月全、刘振峰、冉祥英、吕艳红、李全辉、赵守强、杨梅红、翟雷、赵贵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月全、刘振峰、冉祥英、吕艳红、李全辉、赵守强、杨梅红、翟雷、赵贵红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