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金花与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花,孟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9号原告:任金花,公民身份号码×××,1961年8月7日出生,女,汉族,市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孟海文,公民身份号码×××,1970年2月13日出生,男,汉族,市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任金花与被告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任金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花撤回对被告孟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免交。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