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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金花与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花,孟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9号原告:任金花,公民身份号码×××,1961年8月7日出生,女,汉族,市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孟海文,公民身份号码×××,1970年2月13日出生,男,汉族,市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任金花与被告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任金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花撤回对被告孟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免交。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