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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131王友林与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林,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林,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魏国华,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林与被执行人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