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姜令田、周亮亮等与何希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令田,周亮亮,何希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516号原告:姜令田,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武夷山市。原告:周亮亮,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武夷山市。被告:何希兴,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姜令田、周亮亮与被告何希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姜令田、周亮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令田、周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姜令田、周亮亮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仁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