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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友荣诉被告奉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荣,奉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72号原告:周友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8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长云,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荣诉被告奉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友荣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周友荣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