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勤达矿产品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勤达矿产品加工厂,秦林,徐春燕,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163号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西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04426443。法定代表人:张嘹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开发区综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3000004014(1-1)。法定代表人:秦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县勤达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新桥镇叶湖村。法定代表人:秦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徐春燕,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叶湖村。法定代表人:秦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勤达矿产品加工厂、秦林、徐春燕、铜陵县新桥叶湖铁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调解,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