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东河与杨百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东河,杨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940号申请执行人段东河,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6日,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杨百涛,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住山东省临清市。段东河与杨百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东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按判决书将杨百涛所有的郫筒镇创智南一路的房屋(权21××××2)过户到段东河名下,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