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光皋、刘云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光皋,刘云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樊光皋,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云宽,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关于樊光皋申请执行刘云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