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清艳、洪成杰、王立君、王相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清艳,洪成杰,王立君,王相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异3号案外人(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马家屯。代表人:杨玉和,该屯屯长。案外人(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地西屯。代表人:叶国忠,该屯屯长。案外人(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地东屯。代表人:郭佰君,该屯屯长。案外人(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孙东屯。代表人:孙喜军,该屯屯长。案外人(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孙腰屯。代表人:刘有,该屯屯长。案外人(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孙西屯。代表人:孙喜华,该屯屯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波,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洪清艳,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洪成杰,女,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立君,男,满族,1969年9月21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相峰,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异议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俊清(原村主任)付亮(现代理村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清艳、洪成杰、王立君、王相峰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六案外人于2017年1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六位屯长称:2017年1月12日和13日,伊通法院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扣划走的存款764657.61元并非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而分别是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马家屯、地西屯、地东屯、孙东屯、孙腰屯、孙西屯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吉林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打破资产权属的前提下,村组财务实行一套账管理,村及所属各组分别明细核算,粗本身不单独设置财务账。村组新增资产以及有资产带来的收益按其权属仍归村或组所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团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坚持补偿资金专项使用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通过查阅后范村明细分类帐,后范村村民委员会账上已无存款,法院扣划款项是案外人各屯所有,故请求法院将所划拨款项退回。本院查明:截至2016年11月30日,后范村村本级账户账面余额为103582.7元,且本院执行局在此之前划拨的四笔执行款469119.6还未入账,纳入账内核算后,后范村村级本身账户余额赤字366119.6元。以上事实有伊通镇农经站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农经站站长笔录一份、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提供的后范村及下属六个屯账目明细表据以证明。本院认为,《吉林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集团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与法律不相抵触,且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账户已无余额,六案外人提出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2017)吉0323执63号裁定、(2017)吉0323执67号裁定、(2017)吉0323执68号裁定、(2017)吉0323执69号裁定、(2017)吉0323执70号裁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7)吉0323执63号裁定、(2017)吉0323执67号裁定、(2017)吉0323执68号裁定、(2017)吉0323执69号裁定、(2017)吉0323执70号裁定。二、将已划拨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的764657.61元退回伊通满族自治县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长新审 判 员 刘玉娟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