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方为付与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为付,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方为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杰被执行人: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被执行人: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AOXUSHENG。申请执行人方为付与被执行人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50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卓异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君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881.5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