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与李剑光、李英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李剑光,李英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432号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注册号: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经营者:李延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剑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英全(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与被告李剑光、李英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