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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河诉被告施双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856号原告;于海河,48岁被告;施双斌,49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铁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河诉被告施双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海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施双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双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河撤回对被告施双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双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赫英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