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文斌、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斌,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负责人唐克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江县(垃圾场路口)。张文斌与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文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定于2018年2月25日前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时间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本院将裁定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后,其表示同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荣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