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汪五庆与贡照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五庆,贡照余,曹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五庆,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贡照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曹金玉,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五庆与被执行人贡照余、曹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贡照余、曹金玉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五庆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贡照余、曹金玉给付借款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26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贡照余、曹金玉房屋拆迁补偿款44000元,尚有650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贡照余、曹金玉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贡照余、曹金玉银行存款人民币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