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潘燕芳与温凌峰、温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燕芳,温凌峰,温志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676号原告潘燕芳,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子桐,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凌峰,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温志文,男,成年,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935号财富中心13A楼。负责人:林愿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燕芳与被告温凌峰、温志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温凌峰、温志文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5日,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