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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晶晶与廖青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晶晶,廖青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170号申请人:赵晶晶,女,满族,1980年12月18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廖青源,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晶晶诉被告廖青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青源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赵晶晶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30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晶晶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青源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赵晶晶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廖青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