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包寅与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寅,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包寅。被执行人付林。申请执行人包寅与被执行人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林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627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然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潘光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