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2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2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741号原告:武某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张2某,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张某某,男,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2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菲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