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景叶与王德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景叶,王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姚景叶,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王德志,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姚景叶与被执行人王德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38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14000元,执行费1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3民初3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