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雉城新业酒行与吴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雉城新业酒行,吴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680号原告:长兴雉城新业酒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号。负责人:魏有财。委托代理人:袁晓秀、胡秋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君峰,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雉城新业酒行与被告吴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雉城新业酒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雉城新业酒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