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萍,张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3381号原告:丁丽萍,女,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秀芳,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丁丽萍与被告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6年3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共计借款9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承诺2016年12月30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按约还款。被告张秀芳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5日,被告张秀芳向原告丁丽萍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丁丽萍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归还日期2016.12.30”,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丁丽萍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借款金额应为90,000元。现被告逾期不还,显属不当,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张秀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秀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丽萍借款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张秀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