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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业胜诉被告王善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胜,王善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民初339号 原告:王业胜,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王善庆,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王业胜诉被告王善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业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胜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业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业胜负担。 审 判 员 林 海 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