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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涛、杨士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杨士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杨士风,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涛与杨士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