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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德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李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李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3号之一原告上海德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彦、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孝明。被告李志芳,女,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德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李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