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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杜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杜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69号原告:周某,男,1955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52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