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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荣英与旬阳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英,旬阳县公安局,党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53号原告刘荣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朝政,男,汉族,系原告刘荣英之子。被告旬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成功,局长。第三人党玉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叶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英不服被告旬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刘荣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荣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荣英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红审 判 员  刘 铭代理审判员  尤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