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鸿波与庄文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682号原告:曾鸿波,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渟婷,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文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忠,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鸿波与被告庄文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鸿波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