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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鸿波与庄文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682号原告:曾鸿波,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渟婷,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文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忠,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鸿波与被告庄文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鸿波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