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张桂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张桂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3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5060N。负责人:熊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昊辰,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闵,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张桂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