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虞江浩、虞红亚等与张发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江浩,虞红亚,虞海涛,张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虞江浩,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虞红亚,女,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虞海涛,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张发义,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发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发义的存款及收入,限额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