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杜芝红与王双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芝红,王双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389号原告:杜芝红,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双兰,女,45岁,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芝红诉被告王双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原告杜芝红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