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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杜芝红与王双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芝红,王双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389号原告:杜芝红,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双兰,女,45岁,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芝红诉被告王双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原告杜芝红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