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虎与湖南康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湖南康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822号原告:王虎。被告:湖南康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海洋。原告王虎与被告湖南康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南康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5月20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本院认为,被告湖南康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