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赵思明与张清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思明,张清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74号原告赵思明被告张清风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思明诉被告张清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志欣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7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利息1分,说是交其承包的工程保证金。但直到现在本息未还分文。算至2016年11月21日本息合计423000元。2013年11月1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说是承建的董家河工程购买材料缺少资金。原告从别处以四分高息为其筹措了10万元,但其却没有按时结算利息,仅仅支付了7个月利息,其余本息不再支付。2016年2月7日,被告把从原告处几次所借的钱及原来替其垫付的工人工资等结算后为39万元,至今分文未还。2016年3月9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说是其在平桥中山产业集聚区的工地由于老板未及时结算工程款,被告要自己先筹措一部分钱发工人工资及付材料款,原告又从自己亲戚处为其借了41万元,约定利息两份。以上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清风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与原告之间涉嫌的民间借贷关系暂无法查明,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思明的起诉。原告赵思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世华 来自: